《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这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不缴纳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在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为逃避法律责任将公司注销的行为,并不能免除经营者或者股东的义务,作为承继用人单位权利义务的经营者或股东仍应承担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