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用工单位为完成一定的生产劳动任务而对劳动力占有、支配、使用和管理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的主体:一方为用人单位,另一方为劳动者。
劳动关系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它受劳动法的约束。为了更好的保障劳动者自身的合法权益,法律对劳动关系的建立规定了强制性要求,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时候必须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否则将承担很大的风险,带来诸多不利后果。
按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必须具备三要件:(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中一方的用人单位必须是我国劳动合同法中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劳动者必须在法律规定的劳动年龄内,个人与个人之间是不可能存在劳动关系的。并且,劳动者受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由用人单位固定发放劳动报酬。
在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认定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间内,接受雇主的指挥与安排,为其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劳务,雇主接受受雇人提供的劳务并按约定给付报酬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可以是法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自然人与自然人的关系,也可以是法人与自然人的关系,它的表现形式与内容是多样化的。
劳务关系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这是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最基本、最明显的区别。
劳务关系没有特定的支付规定,可以一次性即时结清或者按照阶段批次性的完成劳务报酬的支付。劳务关系中提供的是具体的劳动成果,劳务提供方须使用自己的生产资料或者工具为他人提供劳务。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具体区别
一、主体资格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劳动者是指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而劳务关系的主体类型较多,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此外,法律法规对劳务提供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如对劳动关系主体要求的那么严格。
二、主体地位不同
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的人身从属关系。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劳务关系往往呈现“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
三、当事人权利义务不同
1、报酬待遇方面
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等待遇,这是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承担义务的确定性规范。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不需要给劳动者提供保险、福利等待遇。
2、报酬支付周期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多以工资的方式定期支付给劳动者,有一定的固定周期;而劳务关系的报酬支付由双方约定,往往一次性即时结清或按阶段支付。
3、管理权限方面
劳动关系中,若职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或存在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等行为,用人单位有权依据其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对当事人进行绩效考核降低等处理。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也有对劳动者不再使用的权利,或者要求当事人承担一定的经济责任,不包括对其给予规章制度等处分形式。
四、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
1、对外责任不同: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一员,以用人单位的名义进行工作,因劳动者的过错导致的法律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而劳务关系中,一般由提供劳务的一方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2、责任方式不同: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或违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责任,比如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罚款等行政处罚。劳务关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一般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无行政责任。
五、适用法律不同
劳动关系是我国劳动法的调整对象,其发生的纠纷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在劳动过程中的纠纷,其产生、变更、终止及纠纷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而劳务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其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在履行合同中所产生的纠纷,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六、争议解决途径不同
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而劳务关系纠纷则无须经过劳动仲裁前置程序,可直接起诉至人民法院。
七、时效期间不同
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劳动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劳务关系作为一般民事法律关系,其保护时效一般为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