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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东县人才网权益难以保障 实习生工伤维权面临尴尬

  省城一所技校的在校生小王到一家企业实习期间因工作中的意外事故失去左腿构成四级伤残丧失了劳动能力。然而由于小王实习生的身份他虽系因工受伤却不能认定为工伤学校与接收实习生的单位相互扯皮使小王迟迟得不到相应的赔偿……

  实习遭遇事故

  现年21岁的小王原是省城一所技工学校的学生。2008年3月6日根据学校的教学安排当时上二年级的小王进入一家机械厂实习。2008年9月1日下午小王在操作机器时左小腿被钢丝绞伤医院诊断为左小腿上段撕脱性完全离断;左胫、腓骨多发性骨折;行左股骨干下段截肢术。住院治疗期间机械厂支付了5万余元的医疗费等并于2009年2月为小王安装了假肢。事后小王左腿截肢成了残疾人而机械厂拒绝支付补偿费用。

  校方厂方扯皮

  小王认为自己在机械厂实习已经近半年与机械厂存在劳动关系遂向劳动部门申请认定。2009年4月29日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小王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构成四级伤残。同年7月9日和14日万柏林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因小王与机械厂不属于劳动关系先后做出不能认定工伤和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的决定。无奈之下小王只好将学校和机械厂告到万柏林区法院。

  庭审期间校方辩称学校当初与机械厂口头约定学生3个月实习期满后如厂方留用则视为该厂正式工与同厂职工同工同酬如发生工伤事故也由厂方负责。另外小王实习结束后已经选择在机械厂就业他与厂方是劳动合同关系。因此相关责任应该由厂方承担。

  然而机械厂却否认了这一说法。

  不能算作工伤

  法院认为学校安排小王到机械厂实习这是教学内容的延伸虽然小王实习期间领取了报酬但并不能改变他的学生身份也不能以此确认他与机械厂建立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小王不能享受工伤待遇。但是小王毕竟是因工受伤鉴于校方与厂方未签订实习协议也未明确实习期间的管理职责及伤亡事故处理办法根据《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实习生在实习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按照学校和实习单位的约定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双方没有约定的由学校和实习单位平均分担法院一审判决由学校和机械厂共同给予小王一次性补偿。

  其中机械厂赔偿小王医疗费等费用71.9万余元的一半即35.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应再付26.8万余元;技校赔偿小王另一半即35.9万余元。近日3方提起上诉后经市中级法院调解达成协议机械厂赔偿22万元技校赔偿25万元。

  权益难以保障

  办案法官介绍此案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来处理的但如果能认定工伤维权程序简单成本要低得多。比如如认定工伤小王只需交10元劳动争议仲裁费即使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只需交10元的劳动争议诉讼费;而按人身损害赔偿处理他则需要交7000多元的诉讼费。再比如在举证责任方面二者也有区别劳动争议是单位举证人身损害赔偿则需本人举证。更重要的是工伤赔偿中无论劳动者有无过错用人单位都要全额赔偿;而人身损害赔偿中学生则应对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最终只能获得部分赔偿。而且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得到的赔付仅仅是基本的人身赔偿小王以后的生活保障无法涉及。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作人员介绍2008年8月实施的《山西省技工学校学生实习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技校和实习单位要为实习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等。然而现实中仍有许多学校和实习单位不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一些学校和单位即使给实习生上了保险这种商业险的限额最高也只有10万元而校方厂方选择的一般都是两万元限额的实习生的权益难以保障。而且《办法》只针对技校学生高等院校实习生的权益保护尚属空白。

  实习“进退”两难

  针对大多数学校和实习单位未签订实习合同、未给实习生办理意外保险的情况随机走访了一些实习生。

  “学校给安排的实习岗位很少大多数学生只能靠关系找实习单位能找到地方实习就不错了哪还顾得上什么合同、保险!”太原理工大学大三学生小方坦言。今年暑假期间小方托关系找到我省一家钢铁企业实习虽然知道有实习合同、意外保险一说但企业没提他也不敢多问。

  “现在实习单位不好找学校托关系才找到这家医院而且成绩较好的学生才能来实习。”长治医学院大四学生小许说自己从未听说过签实习合同、上保险的事。

  一方面是学生实习无门另一方面实习单位也有苦衷。一家企业人事部经理坦言每年都有好几所学校来推荐学生实习虽然一些学生很勤奋单位也愿意给他们提供机会但实习生的安全问题就像一颗“定时炸弹”。因为他们都是短期实习单位没有义务也不可能为他们购买相关保险如果发生类似事故企业承担经济损失不说还会影响安全生产技术指标。基于以上原因不少单位对接收实习生都非常谨慎往往是“婉言谢绝”。

  亟待健全法规

  市法律援助中心的钱霁律师分析小王这样的案件并非个例对实习生特别是技工类学校“顶岗实习”群体的权益保护应该尽快纳入法律轨道。实习期间因工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不应局限于实习生的特殊身份而应从实习生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来判断。如果实习生提供的劳动与其他职工没有本质区别就应认定为工伤。

  律师介绍我国早先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办法》曾明确赋予实习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但2004年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取消了相关规定。现实中由于实习生劳动权益保护存在法律空白导致很多实习单位和学校扯皮也导致一些学生顾及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压力或诉讼成本过高等因素而放弃维权致使实习生群体的权益难以保障。

  业内人士呼吁修订《工伤保险条例》时应充分考虑上述因素或是修订安全生产或教育等法规强制要求学校或实习单位为实习生办理一定额度的意外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或商业保险从而解除学校与实习单位的担忧有效保障实习生的权益。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9月18日省教育厅向全省职业学校转发了教育部制定的《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实施方案》要求相关学校为实习生办理额度为50万元的职业院校学生责任险但高校学生实习期间的工伤保险机制仍未建立。

  参考链接

  近期广东省制订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见习条例》(职高、技校学生参照执行)规定学校、实习单位、学生3方都应签订实习协议约定意外伤害险、损害赔偿等内容并且规定要支付实习生一定的劳动报酬而且必须支付生活补贴;若不为实习生购买意外伤害险将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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